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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刑执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李强罪犯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景刑执字第613号罪犯李强,男,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日作出(2008)抚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判处李强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李强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5日作出(2009)赣刑三终字第9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4月1日,2013年11月28日分别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一年零五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14次,单项表扬4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省级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经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李强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李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旭东代理审判员  李晶莹代理审判员  贾 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