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山执字第7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延豪与刘元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延豪,刘元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山执字第724-3号申请执行人刘延豪。被执行人刘元明。申请执行人刘延豪与被执行人刘元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莱山商初字第23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其收入20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绪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绍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