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未执字第0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刘功与陕西众邦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功,陕西众邦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183号申请执行人刘功,男,1989年6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众邦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小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刘功与陕西众邦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47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32434.96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30000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刘功,剩余2434.96元表示放弃,本案执行费386元被执行人陕西众邦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民初字第047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