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少东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少东民初字第18号原告贺某某,女,汉族。被告刘某,男,汉族。原告贺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受理后,由王献堂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审判员殷晓涛、徐汉生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5月26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曾同在河南省安阳化肥厂(现更名为河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上班,系自行恋爱认识。2000年12月27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不错。2004年3月27日儿子刘某甲出生后,一家三口其乐融融。被告尽管脾气不太好,但原告认为只要夫妻之间互敬互爱,平时偶尔吵架拌嘴也是在所难免。一家人就这样平静地生活着。可是到了2008年,原告却无意间发现了被告有了外遇,经常夜不归宿,与一女子在一块儿同居生活,时间长达一年多。该事件对原告打击很大,原告曾萌生离婚念头,但顾忌孩子尚小,且被告又苦苦哀求,再之保证不再重犯,原告心软之下对被告予以原谅,双方重归于好。2010年1月份,原、被告所在公司的一个下属公司贵州永贵能源机电制修厂进行内部招聘,被告应聘成功后被公司总部派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该下属单位工作。2010年1月9日,被告千里独行,远赴贵州上班。原告虽有不舍,却也无奈,只好再之嘱咐被告要好好工作,别忘了家中妻儿老小,常回家看看。然而被告在外地上班后至现在却仅在2011年和2012年回家里两次,家里的一切开支均由原告一人承担。且原告从2012年1月份开始又发现了被告有外遇的情况。原告有次在与被告QQ聊天时,一个陌生的年轻女子自称是被告在贵州黔西县的女朋友,并主动要求原告加上她,在聊天的过程中该女子主动承认与被告同居生活的事实;而被告也在2012年9月份与原告的一次通话中认可了与该女子有婚外恋的情况。且原告曾从网上被告的QQ空间中发现了被告与第三者女子的亲密结婚照片,以及他们双方的非婚生女照片。也就是说无情无义的被告早已在贵州当地结婚生子,安家另过;而对身在老家的妻儿已经不闻不问,抛诸脑后。事实证明原告已经与被告失去了联系,被告从此杳无音讯,踪迹全无。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身为人夫,却家庭责任感和伦理道德丧失,从不尽丈夫和父亲的义务。甚至恶习难改,一错再错,对原告和年幼的孩子造成了严重的伤害。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原告依法起诉,恳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请,公正判决。诉讼请求:一、要求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子刘某甲(男,11周岁)归原告抚养,由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84000元(按每月1000元支付,计算7年)三、婚后共同财产即位于龙安区安化生活区月华区X号楼X单元X层X号住房一套归原告所有,被告因婚姻过错无权分割。四、要求被告因存在严重婚姻过错(即婚内出轨,有外遇)而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0元。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贺某某与被告刘某在河南省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原河南省安阳市化肥厂)上班时相识,2000年12月27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4年3月27日生育一子,取名刘某甲。2009年8月9日原、被告共同取得位于龙安区安化生活区月华区X号楼X单元X层X号住房一套,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房屋性质为集资合作建房,成本价100%。另查明,被告刘某2010年与安化集团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13年8月与贵州永贵机电制修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刘某2012年以来与原告贺某某不再联系,彰武街道办事处安化社区居委会证明刘某去向不明,无法联系到本人。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彰武街道办事处安化社区居委会证一份、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二份、房权证一份予以证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异地生活等原因产生矛盾,缺乏沟通与理解,没有及时化解矛盾,且分居已达两年之久,导致了夫妻感情的破裂。原告请求离婚,依法应予准许离婚。由于被告缺席庭审,本庭无法查明其财产状况和子女抚养问题,故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暂不予处理,原告可以另案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贺某某与被告刘某解除婚姻关系;二、驳回原告贺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献堂审 判 员 殷晓涛代理审判员 徐汉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靖永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