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钊与北安市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英国房屋回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钊,北安市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保字第118号申请人刘钊,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北安市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存亮,职务经理。被申请人张英国,男,196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刘钊与被申请人北安市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英国房屋回迁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开发建设的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北安市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北安市通北镇福城小区1#楼一楼商服自西向东数第六户、第七户,面积156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允许变卖、转移、抵债和转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春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