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杨德林与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733号原告杨德林。委托代理人曾华瑜。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黄奇帆,市长。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滨江大道中段**号。原告杨德林诉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争议已解决。现原告杨德林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德林负担。审 判 长 周琦代理审判员 乐巍人民陪审员 张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