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1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顾某甲与顾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甲,顾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1659号原告顾某甲,退休职工。被告顾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甲与被告顾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甲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顾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顾某甲负担。审判员 顾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沙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