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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1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顾某甲与顾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甲,顾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1659号原告顾某甲,退休职工。被告顾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甲与被告顾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甲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顾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顾某甲负担。审判员  顾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沙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