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法刑初字第18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8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6月3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林孝局,男,195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5]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阳某某、谢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明辉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阳某某、谢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尹晖,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林孝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王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邓某、邓某甲及其诉讼代理人邓集伟到庭参加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邓某乙因在外务工,特别授权其妻邓某甲代为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6日19时许,刘某某驾驶湘E7****轻型自卸货车沿S220线自南向北行驶至武冈市湾头桥镇同富村村委会前面岔路口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湾头桥镇老街路口驶入S220线邓某驾驶、搭载阳某甲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阳某甲当场死亡、邓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武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刘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交通肇事后及时向武冈市公安局报案,并主动保护案发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阳某某、谢某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他们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确认证明效力的肇事车辆照片、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信息、领款领条等书证;证人邓某、龙某、邓某丙、刘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积极主动地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刘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2015年9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睿珲人民陪审员 邓陈德人民陪审员 戴海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向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