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02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丽丽与孙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丽,孙鹏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02165号申请执行人张丽丽。被执行人孙鹏春。申请执行人张丽丽与被执行人孙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1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孙鹏春给付申请人张丽丽欠款50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东民初字第134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景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美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