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2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刘淑霞与张文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霞,张文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2838号原告刘淑霞。被告张文荣。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霞与被告张文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淑霞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肇事车辆鲁C×××××号小型轿车一辆,并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依原告申请依法查封了肇事车辆鲁C×××××号小型轿车,现被告张文荣提供交强险、商业险保单及现金20000元申请解除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张文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肇事车辆鲁C×××××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家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麻连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