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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芮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安小庆与李雪峰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芮民初字第348号原告:安某某(又名安小静),女,1979年3月7日生,汉族,住芮城县X镇X村第*组*号,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79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X有限公司员工。原告安小庆与被告李雪峰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以被告出具了结婚证,需要变更请求为离婚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上述理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小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进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 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