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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白宁,徐乔曼,李润秋,杜仁礼,杨桂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仁礼,徐乔曼,白宁,李润秋,杨桂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1015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延川大街。法定代表人杨伟,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杜仁礼,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徐乔曼,女,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阿城区交界中信小学教师,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白宁,男,1982年1月19日出生,锡伯族,哈尔滨市阿城区交界中心小学教师,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李润秋,男,195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阿城区交界镇人民武装部部长,被执行人杨桂芹,女,195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阿城区交界中心小学教师,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民三商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徐乔曼、白宁、李润秋杜仁礼、杨桂芹未按期履行义务,且无执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4)阿民三商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在另收执行费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春风审判员 :何玉欣审判员 : 孙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 项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