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毕中执指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戴兵戈、张飞高等与贵州鑫泰和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兵戈,张飞高,贵州鑫泰和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毕中执指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戴兵戈,男,1957年7月12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德市人,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申请执行人张飞高,男,1955年9月21日生,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住四川省三台县。被执行人贵州鑫泰和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北京西路16号。法定代表人陈文武,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戴兵戈申请执行贵州鑫泰和劳务有限公司、张飞高申请执行贵州鑫泰和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案,因被执行人贵州鑫泰和劳务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塔式起重机等建筑设备)在你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戴兵戈申请执行贵州鑫泰和劳务有限公司、张飞高申请执行贵州鑫泰和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由织金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世军代理审判员 王泽云代理审判员 周 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沈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