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商初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金小兵、李雅山与李雅山、傅金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小兵,李雅山,傅金香,叶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商初字第1036号原告:金小兵。被告:李雅山。被告:傅金香。被告:叶嵩。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小兵诉被告李雅山、傅金香、叶嵩民间借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小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3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小兵负担。审 判 员 虞宣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蒋 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