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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5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民初字第5055号原告李某。被告杜某。原告李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无子女。婚后被告常常因生活琐事与我争吵打架,经常分居,我与被告也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在2014年中秋节被告和我吵闹、打架,我一气之下回娘家居住至今,被告也未曾和我联系过。目前,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被告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农历2月份相识,××××年××月××日在高碑店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共同生活,双方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因脾气性格差异,常因琐事争吵打架。2014年中秋节双方再次因琐事闹矛盾后,被告外离家出走,原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庭审中,原告称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及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原告亦无个人物品在被告处。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在《人民法院报》公告为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前基础较差,婚后常因琐事争吵打架,致使夫妻关系紧张,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且双方分居时间较长,应视为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平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用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罗悦君人民陪审员  王东来人民陪审员  李志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建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