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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周某甲、黎字明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黎字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崇刑初字第71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甲,喊名“哟子”,无业。2015年4月2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崇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9日崇仁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5年7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崇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被告人黎字明,喊名“跌子”,无业。2014年3月3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15年4月21日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崇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7日经崇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崇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崇仁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甲、黎字明犯开设赌场罪一案,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21日以崇检公诉刑诉[2015]7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忠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甲、黎字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8日至20日,被告人周某甲先后窜至崇仁县六家桥乡艾坊村新屋组、罗家村罗家组、方家村方家组,各租赁一间民房,组织钟某、李福香等人,利用32张扑克牌,采取比点子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按开庄金额的10%抽取渔利。期间,周某甲以每天500元工资雇请被告人黎字明维持现场秩序;以每天400元工资雇请“国梁”(另案处理)收取渔利。该赌场三日共收取渔利30000余元。2015年4月20日14时许,周某甲在六家桥乡方家村方家组一民房内开设赌场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据以指控的证据有:证人吴某、黄某、钟某等人的证言;检查、指认笔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周某甲、黎字明的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甲、黎字明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甲、黎字明具有坦白等情节,黎字明系累犯,提请法院依法处罚。被告人周某甲、黎字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8日至20日,被告人周某甲先后窜至崇仁县六家桥乡艾坊村新屋组、罗家村罗家组、方家村方家组,各租赁一间民房,组织钟某、李福香等人,利用32张扑克牌,采取比点子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周某甲以每天500元工资雇请被告人黎字明维持现场秩序;以每天400元工资雇请“国梁”(另案处理)收取渔利。赌场按开庄金额的10%抽取渔利,三日共收取渔利30000余元。2015年4月20日14时许,周某甲在六家桥乡方家村方家组一民房内开设赌场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周某甲、黎字明被当场抓获。另查明,在侦查期间,周某甲向公安机关退缴非法所得款人民币10000元。2014年3月31日,黎字明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20日13时许,他到方家村一民房内参与赌博,当时有约三十人围着一桌圆桌用32张扑克牌赌博,他在进门的一方“钓鱼”,之后赌场就被民警查获了。赌场老板是一个叫“哟子”的人(经照片比对真名为周某甲),按10%收斗钱。2、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20日11时30分许,他到崇仁县六家桥乡方家村一民房内参与赌博,当时有约二、三十人围着一桌圆桌玩32张纸牌,比点子大小。黎字明坐一方,他在旁边“钓鱼”。赌场老板是周某甲,按10%收斗钱,已开了二、三天。中午吃饭后,他们继续赌,一个多小时后,赌场就被公安查获了。3、证人钟某的证言证实:赌场的老板是周某甲,他负责接送参赌人员。赌场用32张扑克牌赌博,按开庄的10%收取斗金,由周某甲和一个不认识的人负责收,黎字明有时也参赌,他也参赌了。2014年4月20日赌场开在六家桥方家村,下午赌场被公安查了。4、证人邹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20日下午,她到六家桥一个赌博场上,之后又陆续来了几个人。赌场用32张扑克牌比大小,参赌的人有钟某、吴某、罗小丽、李福香等人。赌场老板叫“哟子”,和一个不认识的人收斗金。没多久,赌场就被公安查了。5、证人程某的证言证实:在六家桥艾坊村方家赌博的人有钟某、吴某、李福香等人,周某甲在赌场上抽斗。6、证人周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20日下午2点半左右,周某甲开车带他到方家村一居民房内的赌场上,当时车上还有王流孙。当时有三、四十号人围着一圆桌用32张扑克牌比点子大小赌博,黎字明正坐方,场上还有好多人“钓鱼”,一个年轻人负责收斗钱,后来换成周某甲收斗钱。不久后,赌场就被公安查了。7、证人廖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20日中午,她和喊名“县兰”和“小兰”的女子一起坐钟某的车到六家桥方家村的一赌场上。赌场在一民房内,当时有三、四十人围着一圆桌用32张扑克牌赌博,坐方的有黎字明、钟某、王流孙,其他人“钓鱼”。听说赌场是“哟子”(也叫“亮亮”)开的,她还看见“哟子”在场上收斗。8、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19日晚,邹某打电话邀她去六家桥一个村里的赌场上玩。第二天下午1点左右,她和邹某就去了六家桥方家村的赌场。赌场在一房间内,当时有好多人围着一张桌子赌博,她则在旁边“钓鱼”,不久就被公安抓了。周某甲在赌场上收斗钱。9、被告人周某甲供述:2015年4月18日到4月20日,他先后在六家桥乡艾坊村、罗家村、方家村租民房开设赌场,并组织人员来参赌。他花500元请黎字明来维持赌场秩序,花400元请“国梁”负责收斗钱。赌场按开庄金额的10%收斗钱,第一天收到斗钱约11000元,第二天收到斗钱约16000元,第三天收到斗钱约5000元。第三天开设赌场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了,他被当场抓获。10、被告人黎字明供述:赌场是周某甲开设的,他是周某甲请来维持赌场秩序的,每天工资500元。赌场斗金由周某甲收,周某甲不在的时候,就由一个叫“国梁”的人收。第一天和第二天都收到一万元以上的斗金,第三天收到五、六千元左右,第三天下午赌场就被公安机关查获了,他被当场抓获了,工资也没得。11、指认照片证实:周某甲分别指认了2015年4月18日在崇仁县六家桥艾坊的赌博地;2015年4月19日在崇仁县六家桥乡罗家的赌博地;2015年4月20日在崇仁县六家桥乡方家的赌博地,照片经周某甲、黎字明辨认属实。12、证据保全清单、照片证实:民警在崇仁县六家桥乡方家的赌博地当场扣押了用于赌博的32张扑克牌及人民币650元,照片经周某甲、黎字明辨认属实。13、入账单证实:在侦查期间,周某甲向公安机关退缴非法所得款人民币10000元。14、刑事判决书证实:2014年3月31日,黎字明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见侦查卷2P95-97)15、常住人口信息证实:周某甲出生于1986年10月2日,黎字明出生于1966年11月12日,案发时均已成年。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属实,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黎字明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周某甲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退缴非法所得,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甲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且崇仁县社区矫正办公室同意接受社区矫正,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被告人周某甲适用缓刑。被告人黎字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周某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黎字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30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黎字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华天和代理审判员  陈 安代理审判员  周丽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秋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