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永云与张守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云,张守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808号原告王永云。被告张守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云与被告张守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永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莹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狄春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