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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永云与张守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云,张守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808号原告王永云。被告张守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云与被告张守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永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莹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狄春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