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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杏民初字第0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陈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1522号原告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委托代理人樊玉洁,山西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丽,女,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谷县。原告刘广东与被告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广东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0月11日在太原市鑫茂大厦共同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为100万元,利率为1%/月,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3年10月1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每月偿还9333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按时足额发放借款,但截止起诉日被告只偿还了借款本息共计202161元,尚有917838元的本息未归还。经多次催要仍未还,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17838元、利息10万元,共计917838元;2、支付逾期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逾期之日至起诉之日止,暂计13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经查,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樊玉洁与原告从未谋面及谈话,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从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接收处理债权债务原告的委托手续,代为原告起诉立案。本案民间借贷款项数额巨大,且涉及合同履行及中介服务等内容,本院要求委托代理人樊玉洁通知原告刘广东本人限期到庭核实身份、委托权限及陈述案件事实,但原告未能按期到庭,亦未有信息反馈。本院不能查实原告的身份及原告授权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故本案诉讼非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广东的起诉。已收取原告刘广东的诉讼费14231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芳人民陪审员  吴锦梅人民陪审员  董 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段英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