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陈世达与怀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世达,怀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芷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陈世达,男,1964年3月1日出生,苗族,怀化铁路总公司职工,住怀化市怀南站单人宿舍1栋210号。被执行人怀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怀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杨晓荣,该局局长。陈世达申请执行怀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由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0日立案执行,现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执行。经审查,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6日作出的(2005)怀中行终字第0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由怀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本院认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可替代的行政行为且不具有给付内容,无法通过强制手段替代完成,并且对陈世达作出处分决定的怀化铁路总公司已于2005年3月18日被撤销,其权利义务由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承受,而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不属于怀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管辖范围,怀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无管辖权,因此,对于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陈世达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光辉代理审判员 龙 波代理审判员 吴鹏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姜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