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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刑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饶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某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万刑初字第40-1号被告人饶某某,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初中文化,务农。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5年1月22日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倪明学、徐峰,贵州献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27日以铜万检公刑诉〔201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饶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饶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景恒审 判 员  吴仕平人民陪审员  杨胜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曾永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