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执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张秀丽与商丘市华菲珠宝钻石黄金饰品有限公司、盛公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丽,商丘市华菲珠宝钻石黄金饰品有限公司,盛公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睢执字第00353号申请执行人张秀丽,女,回族,1965年12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商丘市华菲珠宝钻石黄金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盛公道,经理。被执行人盛公道。本院在执行张秀丽申请执行商丘市华菲珠宝钻石黄金饰品有限公司、盛公道民间借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商丘市华菲珠宝钻石黄金饰品有限公司、盛公道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商睢民初字第028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冀 辉审 判 员 谢时中代理审判员 朱俊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陆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