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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勉民初字第00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汉中锌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汉中郅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中锌业有限责任公司,汉中郅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勉民初字第00736号原告:汉中锌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朝斌。委托代理人:李季成,陕西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曹亮贤,系该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特别授权)被告:汉中郅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汉伟。委托代理人:许期烈,陕西修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常若愚,陕西修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锌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汉中郅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汉中锌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汉中郅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中锌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汉中郅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000元,由原告汉中锌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周安吉审判员  周安辉审判员  付丽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