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帮骏贸易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帮骏贸易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佛山市粤进金属预处理有限公司,劳寿权,陈燕杏,何锦标,何健平,黄辉勇,何婉芬,何伟源,邓秀珍,劳锦坚,何霭新,佛山市金顺盈房地产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2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帮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注册号:440681000118001。法定代表人劳寿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440600000020684。负责人杨式钗。原审被告佛山市粤进金属预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注册号:440681000168316。法定代表人刘培强。原审被告劳寿权,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陈燕杏,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3127。原审被告何锦标,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3116。原审被告何健平,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黄辉勇,男,汉族,1964年8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平步北区三元街*号,公民身份号码:4406231964********。原审被告何婉芬,女,汉族,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3180。原审被告何伟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邓秀珍,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3125。原审被告劳锦坚,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3110。原审被告何霭新,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3122。原审被告佛山市金顺盈房地产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注册号:440681000289927。法定代表人何伟源。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帮骏贸易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查明:上诉人上诉后未预交本案上诉费,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该通知明确告知上诉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否则将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于2015年8月26日收到该通知,但其在指定期限内仍未预交本案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明知不按期预交案件上诉费的后果的情况下,既未按期预交本案上诉费,又不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佛山市顺德区帮骏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美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