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11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浙江乾坤机械有限公司与洪朝庭买卖合同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乾坤机械有限公司,洪朝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1174-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乾坤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律,经理。被执行人洪朝庭,男,1981年9月30日生,住灵宝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浙江乾坤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洪朝庭买卖合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洪朝庭的银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学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