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民一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马维高与周朝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维高,周朝帮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一初字第525号原告马维高,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东乡族。被告周朝帮,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维高诉被告周朝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维高于2015年9月11日以原、被告经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维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维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马维高承担。代理审判员 邢 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晓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