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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民一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马维高与周朝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维高,周朝帮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一初字第525号原告马维高,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东乡族。被告周朝帮,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维高诉被告周朝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维高于2015年9月11日以原、被告经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维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维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马维高承担。代理审判员 邢 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晓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