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商仲审执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江苏唯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天威新能源(扬州)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唯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天威新能源(扬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商仲审执字第00125号申请人江苏唯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维扬路106-1号。法定代表人倪俭,董事长。被申请人天威新能源(扬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威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作平,董事长。江苏唯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扬州仲裁委员会(2015)扬仲裁字第099号裁决书一案,被申请人天威新能源(扬州)有限公司未对上述裁决书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上述裁决书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江苏唯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请求执行扬州仲裁委员会(2015)扬仲裁字第099号裁决书的申请应予准许。审 判 长 于 毅代理审判员 李 虹代理审判员 陈晓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