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3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陆秀清与黄月云、陈其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3117号原告陆秀清,女,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黄瑞玲,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宜军,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月云,女,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陈其锋,男,住福建省闽清县。委托代理人王容艮,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永锋,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秀清与被告黄月云、陈其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被告黄月云、陈其锋住所地均在福建省闽清县,且双方间已有借贷纠纷案件正在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人民法院审理中,被告陈其锋亦提出管辖权异议,为节约诉讼资源及厘清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本案由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人民法院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人民法院管辖。代理审判员徐光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游秀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