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朱民初字第04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魏学玲与被告贾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学玲,贾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朱民初字第04499号原告魏学玲委托代理人洪金来,建平县兴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文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学玲与被告贾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学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1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燕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单英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