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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商初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嘉兴市东茂纸业有限公司与杭州双飞纸箱厂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商初字第748号原告:嘉兴市东茂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立坚。委托代理人:茹亚琴,浙江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双飞纸箱厂。投资人:傅信和。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东茂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双飞纸箱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东茂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77元减半收取1088.50元,财产保全费951元,合计2039.50元,由原告嘉兴市东茂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潘国琴审 判 员  陆克非人民陪审员  马佩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罗 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