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方雄峰与张永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395号原告方雄峰,男,1972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涛,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永福,男,1969年出生,汉族。被告河南省西平县正远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产业集聚区迎宾大道西段路南。法定代表人汪俊华,系公司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平安街215号。负责人郑申,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方雄峰诉被告张永福、河南省西平县正远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方雄峰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方雄峰负担。审判员兰望宏二○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丁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