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一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419号原告:程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判员谷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方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