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3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3950号原告任某,女,现住辽中县。委托代理人韩某,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现住辽中县。原告任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镇郊法庭庭长杨洁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及委托代理人韩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3月29日结婚,婚生男孩一名。近几年双方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口角,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被告感情挺好,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3月29日登记结婚,婚生男孩一名王某某,现年9岁,学生。近几年双方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口角,并于2015年7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被告抚育。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自愿婚姻,婚后虽有时因家庭生活琐事口角并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原告提出的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任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任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洁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 玉本判决所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