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民初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振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杨振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1077号原告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戴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娟,湖南越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振华,男,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振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杨振华自愿交纳拖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882元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洪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廖 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