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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阳法刑二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胡关永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阳法刑二初字第247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关永,男,1985年2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通城县,汉族,初中文化,职业经营成人用品店,住通城县沙堆镇港背村*组。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潮阳检诉刑诉(2015)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关永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耿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关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份,被告人胡关永开始经营其位于潮阳区棉北街道平南居委北关路旁的“成人性用品”,并在店中销售性用品及药品。2014年11月10日,公安机关联合相关部门到该店检查时,现场查获“澳洲伟哥”(VIAGRASildenafilCitrate)6盒及散装3粒。至被查获,被告人胡关永共销售“澳洲伟哥”17粒。经潮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药品应按假药论处。另查明,2014年11月10日20时,被告人胡关永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关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的证言,被告人胡关永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刑事照片,销售记录,潮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和人口信息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关永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收入,销售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的药品,侵犯国家的药品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关永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胡关永能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能积极预交罚金,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关永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子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雁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