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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萝法西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2015西民初15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萝法西民初字第154号原告:罗某,住重庆市江津市。被告:陈某,住广州市萝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5年9月11日以为了更好的解决双方的矛盾,需要进一步与被告沟通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荧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政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