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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民初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玉环县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素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环县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素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民初字第1552号原告:玉环县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佘培松。委托代理人:李仁勇。被告:叶素素。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县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叶素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玉环县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环县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玉环县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叶宝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林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