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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刑执字第03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朱爱东犯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爱东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刑执字第03935号罪犯朱爱东,原系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黄陂支行前川办事处职员。现在湖北省武昌监狱服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0日作出(2011)武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爱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2013年11月22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武昌监狱于2015年8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朱爱东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卫东、吴春泉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湖北省武昌监狱刑罚执行科赵婷、胡靖辉出庭参加诉讼。罪犯朱爱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昌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将罪犯朱爱东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朱爱东在服刑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程序规定。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朱爱东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三次季度表扬,三次季度记功。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武昌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朱爱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该犯原系职务犯罪,应当从严把握减刑标准和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朱爱东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2022年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艳军审判员  王长鸣审判员  何学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玉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