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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3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春霞与刘丽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霞,刘丽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3533号原告刘春霞,女,198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宫忠博,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丽莉,女,197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霞与被告刘丽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霞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春霞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刘春霞承担。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