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执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德州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福建蓝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蓝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字第473号申请人:德州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福建蓝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州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蓝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4)德城民初字第25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第二项:福建蓝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撤离施工现场,已经执行完毕。因被本院清离施工现场的人员熊伟,不同意本院制定的领取物品原则,导致其被清离施工现场的物品无法及时领取,本案无法在执行期限内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龙审判员 康健生审判员 胡 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军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