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初字第01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候某某、薛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候某某,薛某某,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1887号原告李某。被告候某某。被告薛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李某与候某某、薛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陈晓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世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