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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执字第1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凯申请执行四川九方建设有限公司、何金松、何连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凯,四川九方建设有限公司,何金松,何连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554号申请执行人刘凯,男,生于1974年,汉族,住绵阳市三台县。被执行人四川九方建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何金松,男,生于1968年,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被执行人何连满,男,生于1972年,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刘凯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四川九方建设有限公司、何金松、何连满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乾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梅雨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