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十堰市同美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东风汽车工业区支公司、陕西省宜君县惠丰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市同美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东风汽车工业区支公司,陕西省宜君县惠丰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129号原告十堰市同美物流有限公司。该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东风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陈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兴军,湖北邦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接受法律文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东风汽车工业区支公司。该公司营业场所,湖北省十堰市东岳古台市场。代表人韩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陕西省宜君县惠丰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宜君县宜阳中街**号。法定代表人王润萍,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该公司营业场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体育路25号阳光财富中心四楼。代表人田伟,该支公司总经理。原告十堰市同美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堰同美物流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东风汽车工业区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东汽工业区支公司”)、陕西省宜君县惠丰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西省宜君县惠丰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铜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陕西省宜君县惠丰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作为本案系财产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和实际侵权人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应当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系侵权责任类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经查,本案所涉侵权行为地,即交通事故发生地在陕西省铜川市宜君县境内,属陕西省铜川市宜君县人民法院辖区。原告十堰同美物流公司作为赔偿权利人,本案中可以列为被告的当事人仅为肇事车辆所有人和肇事车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承保单位,即被告陕西省宜君县惠丰公司、被告平安财保铜川支公司,而本案中,原告十堰同美物流公司与被告财保东汽工业区支公司之间仅存在保险合同关系,现原告十堰同美物流公司列被告财保东汽工业区支公司为本案被告,系虚列被告,意在规避管辖,综上,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被告陕西省宜君县惠丰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陕西省铜川市宜君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陶婉霞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