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民初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汉源平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黄万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初字第1316号原告汉源平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汉源县。法定代表人黄小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白锴锋,男,生于1988年1月18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郝欧,男,生于1990年2月28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黄万海,男,生于1972年10月7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汉源平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万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源平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汉源平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源平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7元,减半收取443.50元,由原告汉源平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建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 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