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站少民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姬某与候小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某,候小霞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站少民初字第00027号原告姬某。法定代理人姬国财。被告候小霞,女,约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为1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徐耀军陪审员 张剑伟陪审员 李 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光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