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站少民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姬某与候小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某,候小霞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站少民初字第00027号原告姬某。法定代理人姬国财。被告候小霞,女,约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为1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徐耀军陪审员  张剑伟陪审员  李 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光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