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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商初字第1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王翔与岑一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翔,岑一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1512号原告:王翔,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阮文良,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岑一青,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翔与被告岑一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翔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翔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8元,减半收取计2879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王翔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 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迪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