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惠法民一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林某与方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方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揭惠法民一初字第123号原告林某,女,汉族,惠来县东陇镇人,住,身份证号码:×××1826。被告方某甲,男,汉族,惠来县东陇镇人,住,身份证号码:×××1231。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起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上旬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中旬结婚,于××××年××月××日在惠来县神泉镇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于2000年10月20日产育女儿方某乙、2002年12月3日产育女儿方某丙、2004年11月1日产育儿子方某丁、2007年1月10日产育儿子方某戍。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匆忙结婚,夫妻感情一般,自原告生育两个女儿方某乙、方某丙,夫妻关系出现变化,被告喜欢喝酒赌博,无固定职业,家内日常开支不固定,原告在家带孩子,还要兼做手工维持生活。原告苦口婆心相劝被告解除恶习,被告不但不听劝告还对原告大声吆喝、辱骂。从2014年初至今,原告与被告已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方某乙、方某丙、方某丁、方某戍归原告负责抚养,由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2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林某与被告方某甲自愿离婚;二、婚生女儿方某乙、儿子方某丁、方某戍由被告方某甲负责抚养,婚生女儿方某丙由原告林某负责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孩子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被告方某甲同意在寒暑假期间让女儿方某乙、儿子方某丁、方某戍跟原告林某各一起生活七日(具体时间由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三、本案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浩审 判 员 刘金伦人民陪审员 刘加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姚 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