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杨海森与杜金芳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森,杜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749号申请执行人杨海森,男,1965年5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杜金芳,女,1979年9月13日生,汉族。申请人杨海森与被执行人杜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的(2015)灵民一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海森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杜金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杜金芳涉嫌刑事犯罪,现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宏志审判员 张生红审判员 赵学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