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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596号原告王某某,女,1976年8月9日出生。被告张某某,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26日向原告送达催收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也未提出缓、减、免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文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德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