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江西民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冯德胜与宋宝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保字第63-1号申请人冯德胜,男,62岁,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宋宝芹,女,56岁,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冯德胜与被申请人宋宝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2015)东江西民保字第6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宋宝芹土地补偿款7万元。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协议,申请人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土地补偿款7万元的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6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宋宝芹土地补偿款70,000.00元的查封;二、解除对申请人冯德胜所有的房屋一处查封。审 判 长 张晓云代理审判员 唐丽丽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金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