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臧坤田与冯德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坤田,冯德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253号原告臧坤田。被告冯德立。本院在审理原告臧坤田诉被告冯德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财产保全申请,原告已向本院提供3000元现金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臧坤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冯德立所有的鲁A×××××号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015年9月11日-2016年9月10日,冻结期间不得变卖、过户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松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雪婕 来源:百度“”